安徽有苹果直营店吗?
有
安徽的芜湖苹果官方授权店共有4个,分别为:1、仲璇芜湖天翼店。地址:芜湖镜湖区北京西路32号天翼数码广场一层108室。2、仲璇芜湖万达店。地址:芜湖赭山东路1号万达广场一楼55B号。3、可赛科技芜湖店。地址:芜湖县延安东路锦绣天城S710号。4、芜湖苏宁广场店。地址:芜湖中和路11号。
安徽芜湖油菜苔腌制方法?
材料:新鲜油菜苔3000克,白萝卜半个,韭菜一小把,苹果和梨各一个,虾皮,糯米粉,食用盐,生姜,大蒜,辣椒粉,鱼露,白糖
1、把准备好的新鲜油菜苔用清水洗净,去掉老叶和黄叶,再把水分全部去掉,放在大盆中,加入适量的食用盐,腌制十二个小时左右,这时菜苔就能变软,本来满满一大盆菜苔只能余下半盆,这时需要把腌出的水分倒掉。
2、把腌好以后的油菜苔用清水冲洗干净,洗掉它表面残留的盐,再把表面的水分全部挤干,并放在阴凉的地方晾一到两天。
3、把准备好的苹果和梨洗净以后,去掉果核,切成碎末,把准备好的白萝卜要切成细丝,大蒜和生姜全部洗净后剁成碎末。韭菜在清洗干净以后去掉水分,切成段状虾皮剁成碎末备用。
4、把准备好的鱼露倒入辣椒面中调匀,再把准备好的苹果、梨和白萝卜等食材全放到辣椒面中调匀,最后放入盐和糖提味。在锅中放入适量清水,加热以后,把糯米粉加清水稀释以后倒入锅中,煮成糊状,再与调好的辣椒面放在一起,调匀制成腌制料。
王永龙宣判结果?
答:二审宣判***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2020)闽06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王永龙的定罪判决,即“被告人王永龙犯非法***矿罪”。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2020)闽06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王永龙的量刑判决,即“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1)皖0202民初6504号
王永龙: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永龙保证保险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429.17元、未付保费377.07元,合计27806.24元;
二、被告王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保险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王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王永龙判***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永龙多次至XX足疗店、XX***,乘无人之机,溜门入室进入员工宿舍,窃取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4633元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1日XX连云区玉清池足疗店内,乘无人之机,溜门入室,进入员工宿舍,窃取被害人金某放在该宿舍内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仿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永龙至XX足疗店内,乘无人之机,溜门入室,进入员工宿舍,窃取被害人胡某放在该宿舍内的OPPO手机一部、***被害人徐某放在该宿舍钱包内的65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13元人民币。
3、2015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永龙至XX***,乘无人之机,溜门入室,进入员工宿舍,窃取被害人魏某放在该宿舍内的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92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龙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永龙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永龙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